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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規定可予減免稅的貨物已征收稅款的,并且項目單位在貨物進出口前,按照規定持有關文件向海關辦理減免稅審批手續,項目單位可在貨物實際進出口之日起3個月內持《征免稅證明》、主管海關出具的貨物進口前受理減免稅審批申請的書面證明及其它有關單證向海關申請退稅。
2、正在海關辦理減免稅審批手續過程中,進出口貨物已經到達港口,項目單位向海關申請先放行貨物的,可憑主管海關出具的正在辦理減免稅審批手續的書面證明和足額稅款擔保向海關申請辦理稅款擔保放行手續。稅款擔保期限一般不超過6個月。
項目單位不能提交主管海關出具的正在辦理減免稅審批手續的書面證明的,現場海關應當予以照章征稅放行。